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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晋01民终1054号

李庆万买卖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山西省太原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6-02
公开日期
2017-01-17
所属地区
山西省太原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当事人
李庆万,唐山市丰润区宏义装饰管材厂

裁判文书全文

山西省太原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晋01民终1054号上诉人(原审被告)李庆万。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唐山市丰润区宏义装饰管材厂,住所地唐山市丰润区卢各庄北。经营者高义舒,唐山市丰润区宏义装饰管材厂负责人。

上诉人李庆万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太原市尖草坪区人民法院(2015)尖民重字第2号民事判决书,向本院提起上诉。但上诉人李庆万未在法定期间预交上诉费,又未提出缓交申请。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二十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按上诉人李庆万自动撤回上诉处理,双方按一审判决执行。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张玉根

审 判 员  米青山

代理

审判员  张 燕

二〇一六年六月二日

书 记 员  辛磊磊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