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太原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晋01民终1054号上诉人(原审被告)李庆万。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唐山市丰润区宏义装饰管材厂,住所地唐山市丰润区卢各庄北。经营者高义舒,唐山市丰润区宏义装饰管材厂负责人。
上诉人李庆万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太原市尖草坪区人民法院(2015)尖民重字第2号民事判决书,向本院提起上诉。但上诉人李庆万未在法定期间预交上诉费,又未提出缓交申请。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二十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按上诉人李庆万自动撤回上诉处理,双方按一审判决执行。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张玉根
审 判 员 米青山
代理
审判员 张 燕
二〇一六年六月二日
书 记 员 辛磊磊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