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辽1282财保164号

邹金芝与吕春复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开原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6-02
公开日期
2016-06-28
所属地区
开原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当事人
邹金芝,吕春复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

裁判文书全文

开原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辽1282财保164号

申请人:邹金芝,女,1955年8月24日出生,汉族,住沈阳市皇姑区荆江街。

被

申请人:吕春复,男,现住开原市新城街。

申请人与被申请人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申请人于2016年6月2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对被申请人所有的坐落于建材城小区D5D6幢13号(面积348.78平方米)、D5D6幢15号(面积348.78平方米)、D5D6幢14号(面积348.78平方米)、D11幢15号(面积182.55平方米)楼房予以查封,并对上述房屋设定的担保物权优先受偿后,剩余残值予以查封。保全金额120万元。申请人已向本院提供担保。经审查,

本院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

一、对被申请人吕春复所有的坐落于建材城小区D5D6幢13号(面积348.78平方米)、D5D6幢15号(面积348.78平方米)、D5D6幢14号(面积348.78平方米)、D11幢15号(面积182.55平方米)楼房予以查封。

二、对上述房屋设定的担保物权优先受偿后,剩余残值予以查封。申请人应当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本院起诉,逾期不起诉的,本院将解除财产保全。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长 王 强

审判员 高兴泉

审判员 钟 平

二〇一六年六月二日

书记员 刘大伟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