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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苏0591民初3604号

耿小港与苏州悦家超市有限公司、苏州悦家超市有限公司家乐福东环店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苏州工业园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6-02
公开日期
2016-07-21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当事人
耿小港,苏州悦家超市有限公司,苏州悦家超市有限公司家乐福东环店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四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

裁判文书全文

苏州工业园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苏0591民初3604号原告耿小港。被告苏州悦家超市有限公司,住所地苏州工业园区葑谊街266号。法定代表人EricDellers。被告苏州悦家超市有限公司家乐福东环店,住所地苏州工业园区葑谊街266号。负责人金瓯。上述二被告共同委托代理人周玮,江苏双泽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述二被告共同委托代理人丁晖,江苏双泽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原告耿小港与被告苏州悦家超市有限公司、苏州悦家超市有限公司家乐福东环店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4月29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

代理

审判员柳海峰适用小额诉讼程序于2016年5月19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耿小港、被告苏州悦家超市有限公司、苏州悦家超市有限公司家乐福东环店共同委托代理人周玮、丁晖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耿小港诉称,2016年4月7日,原告在被告处购买茶叶10盒,购买后发现该产品外包装标注有两个保质期,原告认为该产品属于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原告据此要求被告退货、支付赔偿金并承担诉讼费用。

被告苏州悦家超市有限公司、苏州悦家超市有限公司家乐福东环店均辩称,不同意原告诉讼请求。

经审理查明,2016年4月7日,原告耿小港在被告苏州悦家超市有限公司家乐福东环店购买宁国市润之园食品有限公司生产的单价为20.70元的润之园铁观音8盒、单价为21.90元的润之园碧螺春2盒,共计人民币209.40元。其中,8盒铁观音、1盒碧螺春的铁盒包装背面的纸质商品标签上均注明:“保质期:18个月”,但是在包装铁盒外的透明塑料外包装膜上(位于纸质商品标签外层、接近商品标签上注明:“保质期:18个月”位置的地方)均有“生产日期:2015/01/20”、“保质期至:2016/06/19RZY”的喷码。据此测算,最外层塑料膜上喷码显示的保质期为17个月,与铁盒背面纸质商品标签上显示的保质期不一致,相差一个月。庭审中,原告也放弃1盒碧螺春的索赔诉求,但仍要求被告承担其余9盒茶叶的退货及赔偿责任。被告同意为原告办理退货手续,但不同意支付赔偿金。双方争议焦点为被告是否应向原告支付赔偿金。

本院认为,首先,从外包装特征查看,铁盒背面纸质标签的保质期与外覆透明塑料包装膜的喷码保质期,字体等大,两者距离很近,从消费者视线角度接近重叠,消费者在看到其一时,必可看到其二,故

本院认为该保质期标识的物理特征不足以构成恶意隐瞒的客观条件。其次,从外包装的包装顺序看,铁盒包装上的纸质商品标签粘贴在先,外覆透明塑料膜在后,但外覆膜喷码保质期早于铁盒背面纸质商品标签的保质期。这一现象反映出生产包装环节工作人员粗心大意,但不足以认定生产者或销售者有恶意延长保质期的故意。再次,从商品的物理特性分析,本案诉争商品为茶叶,根据购买价格判断,并非茶叶商品中的珍贵种类,又因茶叶并非鲜活商品等,其保质期较长,生产、销售企业虽然在生产、销售环节造成了上述保质期误差一个月的瑕疵,但不足以认定这一标识瑕疵影响到商品安全。综上,虽然本案8盒铁观音、1盒碧螺春的外包装上存在保质期标识上的瑕疵,但不足以认定该标识影响到食品安全,两个日期标识位置接近重叠,虽不一致,但日期接近,也不足以对消费者构成误导,不符合支付赔偿金的条件。据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四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

判决如下:

一、被告苏州悦家超市有限公司、被告苏州悦家超市有限公司家乐福东环店应于本判决生效后三日内为原告耿小港办理宁国市润之园食品有限公司生产的润之园铁观音8盒、润之园碧螺春1盒(共计茶叶9盒)的退货手续,向原告退还货款187.50元。原告耿小港应积极配合被告苏州悦家超市有限公司、被告苏州悦家超市有限公司家乐福东环店办理上述退货手续。

二、驳回原告耿小港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为25元,由被告苏州悦家超市有限公司、被告苏州悦家超市有限公司家乐福东环店负担,此款项已由原告预交,本院不再退还,被告苏州悦家超市有限公司、被告苏州悦家超市有限公司家乐福东环店于履行上述判决时一并支付原告。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代理

审判员  柳海峰

二〇一六年六月二日

书 记 员  金 晴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