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乐山市市中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川1102民初2264号
原告:乐山市希尔顿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乐山市市中区。
法定代表人:李霞,经理。
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潘复银,四川川乐宁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邓小容,女,成年,汉族,住四川省乐山市市中区。本院在审理原告乐山市希尔顿物业服务有限公司诉被告邓小容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乐山市希尔顿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于2016年6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乐山市希尔顿物业服务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乐山市希尔顿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为130元,由原告乐山市希尔顿物业服务有限公司负担。
代理
审判员 敖 勤
二〇一六年六月二日
书 记 员 傅琢宇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