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绍兴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浙06民终1079号上诉人(原审被告):马忠伟。上诉人(原审被告):周国浩。
委托代理人:周建春,浙江正众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吕芹芳。
委托代理人:单爱萍,浙江长虹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审
被告:马启伟。
上诉人马忠伟、周国浩与被上诉人吕芹芳,原审被告马启伟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诸暨市人民法院(2015)绍诸璜商初字第155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在审理本案过程中,上诉人马忠伟、周国浩以双方已经达成和解协议为由,于2016年6月1日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上诉人马忠伟、周国浩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马忠伟、周国浩撤回上诉。二审案件受理费6100元,减半收取3050元,由上诉人马忠伟、周国浩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张 靓
审 判 员 陆卫东
代理
审判员 王 瑜
二〇一六年六月二日
书 记 员 曹颖颖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