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湄潭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黔0328民初1234号原告王川,男,汉族,贵州省湄潭县人,住湄潭县。被告任忠杨,男,汉族,贵州省绥阳县人,住绥阳县。被告陈明生,男,汉族,贵州省湄潭县人,住湄潭县。被告湄潭县朋生养殖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陈明生。本院在审理原告王川诉被告任忠杨、陈明生、湄潭县朋生养殖有限责任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王川于2016年6月2日以证据不足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是对自己民事权利的处分,其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川撤诉。本案案件受理费1174元,依法减半收取587元,由原告王川负担。
审判员 丁 波
二〇一六年六月二日
书记员 孙兴旭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