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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黔0328民初1234号

王川、任忠杨等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湄潭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6-02
公开日期
2017-06-06
所属地区
湄潭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当事人
王川,任忠杨,陈明生,湄潭县朋生养殖有限责任公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裁判文书全文

贵州省湄潭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黔0328民初1234号原告王川,男,汉族,贵州省湄潭县人,住湄潭县。被告任忠杨,男,汉族,贵州省绥阳县人,住绥阳县。被告陈明生,男,汉族,贵州省湄潭县人,住湄潭县。被告湄潭县朋生养殖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陈明生。本院在审理原告王川诉被告任忠杨、陈明生、湄潭县朋生养殖有限责任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王川于2016年6月2日以证据不足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是对自己民事权利的处分,其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川撤诉。本案案件受理费1174元,依法减半收取587元,由原告王川负担。

审判员 丁 波

二〇一六年六月二日

书记员 孙兴旭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