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延安市宝塔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陕0602民初2373号原告蔡卫洲,男,汉族,无业,现住宝塔区长青路。被告刘长学,男,汉族,无业,现住宝塔区东关。
原告原告蔡卫洲诉被告刘长学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于2016年6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蔡卫洲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五)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蔡卫洲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592元,原告已预交,减半收取,实际由原告承担796元。
审判员 张晓斌
二〇一六年六月二日
书记员 李娟娟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