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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陕0602民初2373号

原告蔡卫洲与被告刘长学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延安市宝塔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6-02
公开日期
2016-06-22
所属地区
延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当事人
蔡卫洲,刘长学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裁判文书全文

陕西省延安市宝塔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陕0602民初2373号原告蔡卫洲,男,汉族,无业,现住宝塔区长青路。被告刘长学,男,汉族,无业,现住宝塔区东关。

原告原告蔡卫洲诉被告刘长学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于2016年6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蔡卫洲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五)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蔡卫洲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592元,原告已预交,减半收取,实际由原告承担796元。

审判员  张晓斌

二〇一六年六月二日

书记员  李娟娟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