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岳阳市岳阳楼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楼民再初字第22号
原审
原告:岳阳市岳阳楼区****服装城。住所地:岳阳市岳阳楼区土桥金岭公寓***号。
法定代表人:李**,经理。
原审
被告:龚**,男,1968年5月25日出生,汉族,岳阳市岳阳楼区****服装城第53号商铺承包经营户。原审原告岳阳市岳阳楼区****服装城与原审被告龚**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4月8日作出(2014)楼民监字第9号民事裁定书,裁定本案由本院另行组成合议庭再审;再审期间,中止本院(2012)楼民一初字第78号民事判决的执行。经本院院长提交审判委员会讨论认为,该裁定确有错误,应予撤销。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撤销本院(2014)楼民监字第9号民事裁定书。(本页无正文)
审判长 贺卫红
审判员 蔡学谦
审判员 李予勋
二〇一六年六月二日
书记员 李 佳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