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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楼民再初字第22号

岳阳市岳阳楼区土桥金盛服装城与龚小勇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民事裁定书

法院
岳阳市岳阳楼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6-02
公开日期
2016-10-04
所属地区
岳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
案由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当事人
岳阳市岳阳楼区****服装城,龚**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裁判文书全文

湖南省岳阳市岳阳楼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楼民再初字第22号

原审

原告:岳阳市岳阳楼区****服装城。住所地:岳阳市岳阳楼区土桥金岭公寓***号。

法定代表人:李**,经理。

原审

被告:龚**,男,1968年5月25日出生,汉族,岳阳市岳阳楼区****服装城第53号商铺承包经营户。原审原告岳阳市岳阳楼区****服装城与原审被告龚**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4月8日作出(2014)楼民监字第9号民事裁定书,裁定本案由本院另行组成合议庭再审;再审期间,中止本院(2012)楼民一初字第78号民事判决的执行。经本院院长提交审判委员会讨论认为,该裁定确有错误,应予撤销。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撤销本院(2014)楼民监字第9号民事裁定书。(本页无正文)

审判长  贺卫红

审判员  蔡学谦

审判员  李予勋

二〇一六年六月二日

书记员  李 佳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