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夏回族自治区固原市原州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宁0402执786号申请执行人陈昌宁,男,汉族,生于1974年12月27日,宁夏固原市人,高中文化,个体,住固原市原州区。被执行人高维萍,女,汉族,生于1965年1月8日,宁夏固原市人,大专文化,居民,住固原市原州区。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原民初字第4637号民事调解书,于2016年4月16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自通知之日起即日内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高维萍在宁夏固原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政府路支行有存款。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依法冻结被执行人高维萍在宁夏固原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政府路支行的存款账户存款(账号:14507****0070)。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王金龙
二〇一六年六月二日
书记员 马富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