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庐江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皖0124民初2078号
原告:甘晓云,女,1963年8月24日出生,汉族,居民,住安徽省庐江县。
委托代理人:章彩霞,庐江县庐城镇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王东,男,1972年4月18日出生,汉族,居民,住安徽省铜陵市铜官山区。
被告:徐守霞,女,1969年8月11日出生,汉族,居民,住安徽省庐江县。
原告甘晓云与被告王东、徐守霞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4月28日立案受理,依法由
审判员王凌适用小额诉讼程序于2016年6月2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查明:王东因资金周转所需于2011年1月28日向甘晓云借款10000元,并于当日向甘晓云出具了欠条。王东与徐守霞于2008年4月11日登记结婚,于2015年11月25日登记离婚。嗣后,甘晓云催讨此款未果,以致成讼。
本院认为:合法的民间借贷关系受法律保护。王东欠甘晓云借款10000元未还,有其出具的欠条为凭,双方债权债务关系明确,现甘晓云要求王东归还借款10000元的诉讼请求,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同时,王东所欠甘晓云的借款发生于王东与徐守霞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债权人就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共同所负债务主张权利的,应当按夫妻共同债务处理,现甘晓云要求王东、徐守霞连带归还借款的诉讼请求,亦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九十条、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第一百六十二条之规定,
判决如下:被告王东、徐守霞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日内连带归还原告甘晓云借款10000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被告王东、徐守霞共同负担。本判决为终审判决,一经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王 凌
二〇一六年六月二日
书记员 万海群附本案适用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九十条合法的借贷关系受法律保护。第一百零八条债务应当清偿。暂时无力偿还的,经债权人同意或者人民法院裁决,可以由债务人分期偿还。有能力偿还拒不偿还的,由人民法院判决强制偿还。《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借款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对借款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借款人可以随时返还;贷款人可以催告借款人在合理期限内返还。《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债权人就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以个人名义所负债务主张权利的,应当按夫妻共同债务处理。但夫妻一方能够证明债权人与债务人明确约定为个人债务,或者能够证明属于婚姻法第十九条第三款规定情形的除外。《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第一百六十二条基层人民法院和它派出的法庭审理符合本法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规定的简单的民事案件,标的额为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上年度就业人员年平均工资百分之三十以下的,实行一审终审。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