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岱山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浙0921民初490号原告王小明,个体工商户经营者。被告刘全享,渔民。
原告王小明与被告刘全享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于2016年5月12日向本院起诉,本院于当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小额诉讼程序由
审判员钱美生独任审判。2016年6月2日,原告王小明以其与被告刘全享及案外人金仕定已达成还款协议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王小明的撤诉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小明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王小明负担。
审 判 员 钱美生
二〇一六年六月二日代
书记员 宓丽君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