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武汉市江汉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鄂0103民初1924号原告武汉恒达房屋开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武汉市黄陂区滠口刘店村。被告武汉银商资讯有限公司,住所地武汉市江汉区解放大道358号武汉广场写字楼18层7室。被告武汉环银娱乐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武汉市江汉区解放大道686号世贸广场8楼。本院在审理原告武汉恒达房屋开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武汉银商资讯有限公司、武汉环银娱乐管理有限公司产品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武汉恒达房屋开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于2016年6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武汉恒达房屋开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武汉恒达房屋开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审判员 陈 曲
二〇一六年六月二日
书记员 李德胜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