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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皖1022民初201号

休宁县曙光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杨志海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休宁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6-02
公开日期
2016-07-15
所属地区
休宁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裁判文书全文

安徽省休宁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皖1022民初201号原告休宁县曙光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休宁县海阳镇龙升商业街13幢1单元5层。法定代表人梁发曙,系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梁晓武,系该公司员工。被告杨志海。本院在审理原告休宁县曙光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诉被告杨志海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休宁县曙光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于2016年5月3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休宁县曙光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申请撤诉的理由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休宁县曙光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休宁县曙光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郑  文  英

二〇一六年六月二日

书记员 冯程程(代)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