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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黑0127执73号

韩某某与张某某婚姻家庭、继承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木兰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6-02
公开日期
2016-06-17
所属地区
木兰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韩某某,张某某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裁判文书全文

黑龙江省木兰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黑0127执73号申请执行人韩某某,住木兰县。被执行人张某某,住木兰县。黑龙江省木兰县人民法院(2014)木民初字第88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韩某某于2016年1月8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张某某给付抚养费人民币7200元及逾期利息,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给付赔偿款义务。在执行过程中,现被执行人无可供执行财产且下落不明,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

一、终结黑龙江省木兰县人民法院(2014)木民初字第88号民事调解书本次执行程序;

二、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可再次向本院申请执行。本裁定立即生效执行员 韩 伟

二〇一六年六月二日

书记员 鄢凤慧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