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木兰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黑0127执73号申请执行人韩某某,住木兰县。被执行人张某某,住木兰县。黑龙江省木兰县人民法院(2014)木民初字第88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韩某某于2016年1月8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张某某给付抚养费人民币7200元及逾期利息,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给付赔偿款义务。在执行过程中,现被执行人无可供执行财产且下落不明,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
一、终结黑龙江省木兰县人民法院(2014)木民初字第88号民事调解书本次执行程序;
二、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可再次向本院申请执行。本裁定立即生效执行员 韩 伟
二〇一六年六月二日
书记员 鄢凤慧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