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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鄂0902民特5号

朱传辉、朱杏丽宣告公民失踪民事判决书

法院
孝感市孝南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6-02
公开日期
2017-07-11
所属地区
孝感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案由
申请宣告公民失踪
当事人
朱传辉,朱杏丽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二十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湖北省孝感市孝南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鄂0902民特5号申请人朱传辉,男,1982年12月8日出生,汉族,住孝感市孝南区。申请人朱杏丽,女,1981年2月6日出生,汉族,住孝感市孝南区。委托代理人钟朝云,孝感市孝南区环城法律事务所法律工作者。代理权限:代为申请、举证、代签代领法律文书。申请人朱传辉、朱杏丽请求宣告朱和平失踪一案,本院依法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朱传辉、朱杏丽诉称:朱传辉、朱杏丽的父亲朱和平于2012年上半年因精神失常外出失踪后至今下落不明,申请人及家人多方寻找无果。朱和平现已现已失踪4年。所以请求宣告朱和平失踪,并将朱和平留下在原农村信用社开立的帐号为62×××30的小康卡中的银行存款指定由申请人朱传辉代管。经查:朱和平,男,汉族,1954年10月8日出生,系申请人朱传辉、朱杏丽之父,住孝感市××南区××乡和平××村,公民身份号码:。朱和平于2012年上半年因精神失常外出失踪后至今下落不明,申请人及家人多方寻找无果。本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五条的规定,于2016年3月3日在《人民法院报》上发出寻找朱和平的公告。法定公告期间为三个月,现公告期间已届满,朱和平仍然下落不明。另查明:朱和平失踪前在原农村信用社开立了的帐号为62×××30的小康卡。

本院认为,申请人朱传辉、朱杏丽关于宣告朱和平失踪及将朱和平之存款指定由朱传辉代管的请求,符合相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二十条第一款、第二十一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三条、第一百八十五条的规定,

判决如下:

一、宣告朱和平为失踪人;

二、指定朱传辉为朱和平在原湖北省农村信用社开立的帐号为62×××30的小康卡中的银行存款的代管人。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判员  朱正伟

二〇一六年六月二日

书记员  谢 娟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