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新密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豫0183执1474号申请执行人吴巧令,女,汉族。被执行人韩伟丽,女,汉族。被执行人王柬斌,男,汉族。被执行人杨成晓,男,汉族。吴巧令诉韩伟丽、王柬斌、杨成晓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5)新密民一初字第2646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判决书所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于2016年5月25日向本院申请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冻结、划拨被执行人韩伟丽、王柬斌、杨成晓银行存款250000元或查封、扣押、扣留、提取其同等价值的财产或收入。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郑景福
二〇一六年六月二日
书记员 尚志恒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