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豫0183执1474号

吴巧令诉韩伟丽、王柬斌、杨成晓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新密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6-02
公开日期
2016-10-28
所属地区
新密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吴巧令,韩伟丽,王柬斌,杨成晓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

裁判文书全文

河南省新密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豫0183执1474号申请执行人吴巧令,女,汉族。被执行人韩伟丽,女,汉族。被执行人王柬斌,男,汉族。被执行人杨成晓,男,汉族。吴巧令诉韩伟丽、王柬斌、杨成晓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5)新密民一初字第2646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判决书所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于2016年5月25日向本院申请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冻结、划拨被执行人韩伟丽、王柬斌、杨成晓银行存款250000元或查封、扣押、扣留、提取其同等价值的财产或收入。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郑景福

二〇一六年六月二日

书记员  尚志恒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