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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鲁0181民初451号

王绍成与张元亭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章丘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6-02
公开日期
2016-11-03
所属地区
章丘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当事人
王绍成,张元亭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三条

裁判文书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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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省章丘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0181民初451号原告王绍成,男,1975年3月11日出生,汉族,居民,住章丘市。被告张元亭,男,汉族,居民,住章丘市。本院在审理原告王绍成与被告张元亭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因原告王绍成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588元,由原告王绍成负担。

审判员  栗伟昭

二〇一六年六月二日

书记员  陈 霞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