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临安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浙0185民初2756号原告陈立军,女,1988年7月23日出生,汉族,浙江省临安市人,住临安市。被告罗小林,男,1973年1月20日出生,汉族,浙江省临安市人,住临安市。被告何庆平,女,1979年6月4日出生,汉族,人,安徽省宣城市人,户籍所在地临安市。本院在审理原告陈立军与被告罗小林、何庆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陈立军于2016年6月2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陈立军以双方欲庭外和解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理由正当合法,故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予原告陈立军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58元,减半收取529元,由原告陈立军承担。
审判员 王建华
二〇一六年六月二日
书记员 汪徐婷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