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京0106民特50号

张云花与高山申请宣告公民无民事行为能力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6-02
公开日期
2016-06-25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裁判文书全文

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京0106民特50号申请人张云花,女,1953年8月11日出生。被申请人高山,男,1930年5月20日出生。本院在审理申请人张云花与被申请人高山申请宣告公民无民事行为能力一案中,因申请人张云花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按申请人张云花撤回申请处理。

代理

审判员  陈靖文

二〇一六年六月二日

书 记 员  张颖洁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