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市建邺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苏0105民初2712号原告吴震,男,1990年3月7日生,汉族。被告南京欧尚超市有限公司欧尚应天西店。本院受理的原告吴震诉被告南京欧尚超市有限公司欧尚应天西店产品销售者责任纠纷一案,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吴震申请撤回起诉并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吴震撤回起诉。
审 判 员 高福罡
二〇一六年六月二日见习
书记员 张议文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