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罗源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闽0123执61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雷积锋,男,畲族,1972年1月4日出生,福建省连江县人,住福建省连江县。
被执行人:李训相,男,汉族,1956年12月26日出生,福建省罗源县人,住福建省罗源县。申请执行人雷积锋与被执行人李训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罗源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罗民初字第1654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未自动履行,本院根据申请人的申请于2016年1月14日依法立案执行。申请执行标的为人民币26400元。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并依职权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名单,同时依法对被执行人财产进行了调查。经查:查询罗源县房地产管理所及罗源县国土局,李训相名下有碧里乡吉壁村自建房(榕罗碧S0229)。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查封被执行人李训相名下的碧里乡吉壁村自建房(榕罗碧S0229)的房产。申请人应在查封期限届满前及时向本院申请延长查封期限,否则,逾期解封后果由申请人自行承担。本裁定送达后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马榕武执行员 林艳严执行员 林 松
二〇一六年六月二日
书记员 黄梦琳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