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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闽0123执61号之一

雷积锋与李训相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罗源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6-02
公开日期
2016-09-22
所属地区
罗源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雷积锋,李训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

裁判文书全文

福建省罗源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闽0123执61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雷积锋,男,畲族,1972年1月4日出生,福建省连江县人,住福建省连江县。

被执行人:李训相,男,汉族,1956年12月26日出生,福建省罗源县人,住福建省罗源县。申请执行人雷积锋与被执行人李训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罗源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罗民初字第1654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未自动履行,本院根据申请人的申请于2016年1月14日依法立案执行。申请执行标的为人民币26400元。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并依职权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名单,同时依法对被执行人财产进行了调查。经查:查询罗源县房地产管理所及罗源县国土局,李训相名下有碧里乡吉壁村自建房(榕罗碧S0229)。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查封被执行人李训相名下的碧里乡吉壁村自建房(榕罗碧S0229)的房产。申请人应在查封期限届满前及时向本院申请延长查封期限,否则,逾期解封后果由申请人自行承担。本裁定送达后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马榕武执行员  林艳严执行员  林 松

二〇一六年六月二日

书记员  黄梦琳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