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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皖0102民初3543号

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安徽分公司与梁长永财产保险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6-02
公开日期
2016-07-28
所属地区
合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裁判文书全文

安徽省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皖0102民初3543号

原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安徽分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

委托代理人:朱进,安徽怀仁律师事务所。

被告:梁长永,男,汉族,1984年10月12日出生,住安徽省合肥市。本院在审理原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安徽分公司诉被告梁长永财产保险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安徽分公司于2016年6月2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冻结被告梁长永名下银行账户存款9万元或查封、扣押其名下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并由安徽省皖投融资担保有限责任公司进行担保。

本院认为,原告提出的财产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以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款、第二款、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冻结被告梁长永名下银行账户存款9万元或查封、扣押其名下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孙方奎

二〇一六年六月二日

书记员  孟林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