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肇庆市高要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粤1283执279号
申请执行人:陈卫华,男,汉族,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白云区。
被执行人:黄根生,男,汉族,住所地广东省高要市。关于申请执行人陈卫华与被执行人黄根生合伙协议纠纷一案,本院(2015)肇要法金民初字第351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黄根生逾期无履行上述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陈卫华向本院申请执行。基于申请执行人陈卫华的申请和本案实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规定,
裁定如下:
一、冻结、扣划、扣留、提取被执行人黄根生的银行存款、其他资金、财产合共人民币230000元或查封、扣押其等值的其他财产(具体以本院有关清单或通知为准,该清单或通知属本裁定书组成部分)。
二、冻结银行存款及其他资金的期限为六个月,查封、扣押动产的期限为一年,查封不动产、冻结其他财产权的期限为两年,以清单标注的时间起计。需要续行查封、扣押、冻结的,应当在查封、扣押、冻结期限届满前30日向本院提出书面申请。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刘义雄
审判员 麦智周
审判员 赵伟健
二〇一六年六月二日
书记员 伍振业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