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赔偿委员会决 定 书(2016)苏委赔监4号申诉人(赔偿请求人)庆祖金。被申诉人(赔偿义务机关)南京市雨花台区人民法院,住所地在南京市雨花台区。申诉人庆祖金因违法解除查封赔偿申请被申诉人南京市雨花台区人民法院国家赔偿一案,不服江苏省南京中级人民法院赔偿委员会(2014)宁法委赔字第4号国家赔偿决定,向本院赔偿委员会提出申诉。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庆祖金于2016年6月2日书面提出撤回申诉。经审查,本院赔偿委员会审查认为,庆祖金提出撤回申诉不违反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应当准予其撤回申诉。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赔偿委员会审理国家赔偿案件程序的规定》第十六条的规定,决定如下:准许庆祖金撤回国家赔偿申诉。二0一六年六月二日 来源:百度“”
(2016)苏委赔监4号
4庆祖金申请决定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