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福建省福州市仓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闽0104民初474号
原告:WANGZHENGYU(王征宇),男,1957年10月17日出生,美国国籍,住上海市长宁区。
被告:林聿丞,女,1982年9月28日出生,住福建省福州市晋安区。本院在审理原告WANGZHENGYU(王征宇)与被告林聿丞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5月23日以原、被告间债务已结清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WANGZHENGYU(王征宇)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410元,撤诉减半收取205元,由原告WANGZHENGYU(王征宇)负担。
审 判 长 吴清云
人民陪审员 陈小兰
人民陪审员 曾 宇
二〇一六年六月二日
书 记 员 林 娜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