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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闽0104民初474号

WANGZHENGYU与林聿丞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福州市仓山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6-02
公开日期
2018-02-27
所属地区
福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当事人
WANGZHENGYU,林聿丞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裁判文书全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福建省福州市仓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闽0104民初474号

原告:WANGZHENGYU(王征宇),男,1957年10月17日出生,美国国籍,住上海市长宁区。

被告:林聿丞,女,1982年9月28日出生,住福建省福州市晋安区。本院在审理原告WANGZHENGYU(王征宇)与被告林聿丞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5月23日以原、被告间债务已结清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WANGZHENGYU(王征宇)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410元,撤诉减半收取205元,由原告WANGZHENGYU(王征宇)负担。

审 判 长  吴清云

人民陪审员  陈小兰

人民陪审员  曾 宇

二〇一六年六月二日

书 记 员  林 娜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