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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豫1626执276号

郭亮亮申请执行位向阳离婚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淮阳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6-02
公开日期
2016-06-22
所属地区
淮阳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裁判文书全文

河南省淮阳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豫1626执276号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淮民初字第02257号民事判决书,于2016年4月8日立案执行郭亮亮诉位向阳离婚纠纷一案。本案执行中,郭亮亮和位向阳达成执行和解协议,位向阳并自动履行了金钱给付和返还嫁妆义务,郭亮亮放弃1.64万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的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终结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钱 磊

二〇一六年六月二日

书记员 张海燕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