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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豫0103民催3号

湖南莲港紧固件有限公司与申请公示催告特殊程序民事判决书

法院
郑州市二七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6-02
公开日期
2016-07-04
所属地区
郑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案由
申请公示催告
当事人
湖南莲港紧固件有限公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二条

裁判文书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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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省郑州市二七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豫0103民催3号申请人湖南莲港紧固件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湘潭县易俗河经济开发区。法定代表人张于,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刘晓静。系湖南莲港紧固件有限公司工作人员。申请人湖南莲港紧固件有限公司申请公示催告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于2016年3月16日发出公告,《人民法院报》于2016年3月26日刊登,催告利害关系人在六十日内申报权利。现公示催告期间已满,无人向本院提出申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二条之规定,

判决如下:

一、出票人为河南银基轩辕圣境文化旅游有限公司、收款人为新密市三人土石方工程有限公司、背书人为苏州金螳螂幕墙有限公司、苏州双赫玻璃有限公司、持票人为湖南莲港紧固件有限公司、金额为¥100000元、票号为10400052/26082942、出票日期为2015年7月30日、汇票到��日为2016年1月30日、付款银行为中国银行郑州陇西支行营业部的银行承兑汇票无效。

二、自本判决公告之日起,申请人湖南莲港紧固件有限公司有权向支付人请求支付。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 判 长  赵惠红

人民陪审员  李 红

人民陪审员  芦爱梅

二〇一六年六月二日

书 记 员  李晶莹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