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东莞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粤19执497号
申请执行人:东莞市亚迪电子材料有限公司,住所地:东莞市。
法定代表人:何蓉。
委托代理人:卿前力,该公司员工。
被执行人:东莞市亚智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东莞市。
法定代表人:潘艺夫。申请执行人东莞市亚迪电子材料有限公司依据已生效中国广州仲裁委员会东莞分会作出的(2016)穗仲莞案字第2008号裁决书,申请执行东莞市亚智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依法立案执行。经查,被执行人东莞市亚智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为东莞市,属东莞市第二人民法院辖区,为了有利于财产变现处理,减低执行成本,提高执行效率,保障债权人的合法权益,本案应指定东莞市第二人民法院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
一、中国广州仲裁委员会东莞分会作出的(2016)穗仲莞案字第2008号裁决书由东莞市第二人民法院执行。
二、本案卷相关材料移交东莞市第二人民法院。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赵 骞
审判员 黄建平
审判员 尹河清
二〇一六年六月二日
书记员 郭惠球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