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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辽14民辖终37号

上诉人葫芦岛市特易购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与被上诉人 佟建党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辽宁省葫芦岛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6-02
公开日期
2016-06-28
所属地区
辽宁省葫芦岛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案由
租赁合同纠纷
当事人
葫芦岛市特易购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佟建党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三条,第一百七十条

裁判文书全文

辽宁省葫芦岛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辽14民辖终37号上诉人(原审被告)葫芦岛市特易购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葫芦岛市连山区中央大街15号。法定代表人肖汉华,该公司总经理。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佟建党上诉人葫芦岛市特易购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佟建党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不服连山区人民法院(2016)辽1402民初815号民事裁定,以公司主要办事机构在北京市朝阳区,而不是葫芦岛市连山区为由上诉至本院,请求将本案移送至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审理。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为租赁合同纠纷,为不动产纠纷,应适用专属管辖,依法由租赁物所在地法院管辖。争议的商铺位于葫芦岛市连山区,因此连山区法院具有管辖权。原审裁定依法有据。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三条一款(一)项、第一百七十条一款(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十八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袁晓芳

审判员  周 艾

审判员  董百慧二0一六年六月二日

书记员  符 敏本裁定书援引的相关法律条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三条:“下列案件,由本条规定的人民法院专属管辖:(一)因不动产纠纷提起的诉讼,由不动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第一百七十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经过审理,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一)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的,以判决、裁定方式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决、裁定;(二)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错误或者适用法律错误的,以判决、裁定方式依法改判、撤销或者变更;……”三、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十八条:“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三条第一项规定的不动产纠纷是指因不动产的权利确认、分割、相邻关系等引起的物权纠纷。农村土地承包经营合同纠纷、房屋租赁合同纠纷、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政策性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按照不动产纠纷确定管辖。……”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