绍兴市柯桥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浙0603民初3754号
原告:绍兴县包洁物业有限公司,住所地绍兴市柯桥区柯桥天汇大厦131、132室。
法定代表人:包文琴。
委托代理人:赵关水,公司员工。
被告:孙国卫。本院在审理原告绍兴县包洁物业有限公司诉被告孙国卫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现原告绍兴县包洁物业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孙国卫的起诉。经审查,
本院认为,原告绍兴县包洁物业有限公司申请撤回对被告孙国卫的起诉,系当事人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未违反法律的有关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绍兴县包洁物业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孙国卫的起诉。本案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绍兴县包洁物业有限公司负担。
代理
审判员 章 明
二〇一六年六月二日
书 记 员 陈玉洁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