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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浙1081民初4671号之一

浙江民泰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温岭横峰支行与王利明、谢菊芳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温岭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6-02
公开日期
2016-10-26
所属地区
温岭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当事人
浙江民泰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温岭横峰支行,王利明,谢菊芳,王子康,王志芳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裁判文书全文

浙江省温岭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浙1081民初4671号之一

原告:浙江民泰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温岭横峰支行,住所地:温岭市横峰街道宅前路(横峰土管所)。

负责人:郑小其,该支行行长。

委托代理人:尤静娅一,该支行员工。

委托代理人:张英英,该支行员工。

被告:王利明。

被告:谢菊芳。

被告:王子康。

被告:王志芳。

原告浙江民泰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温岭横峰支行与被告王利明、谢菊芳、王子康、王志芳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于2016年5月9日向本院提起诉讼。本院于同日立案受理后,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于2016年6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被告双方已自行和解,现原告申请撤回起诉,理由正当,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浙江民泰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温岭横峰支行撤回起诉。一审案件受理费13866元,减半收取6933元,财产保全费5000元,合计11933元,由原告浙江民泰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温岭横峰支行负担。

审 判 员 应万荣

二〇一六年六月二日代

书记员 郑 霞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