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阜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冀1128民初618号
原告:魏金明,男,1956年10月9日出生,汉族,住河北省衡水市阜城县。
被告:魏岗名,男,1958年8月23日出生,汉族,住河北省衡水市阜城县。
被告:庄桂荣,女,1956年10月26日出生,汉族,住河北省衡水市阜城县。本院在审理原告魏金明诉被告魏岗名、庄桂荣排除妨害纠纷一案中,原告魏金明于2016年6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魏岗名、庄桂荣的起诉。经审查,
本院认为,原告魏金明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予原告魏金明撤回对被告魏岗名、庄桂荣的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100元人民币,减半收取50元人民币,由原告魏金明负担。
审判员 李仲省
二〇一六年六月二日
书记员 孙召君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