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冀1128民初618号

魏金明与魏岗名、庄桂荣排除妨害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阜城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6-02
公开日期
2016-11-17
所属地区
阜城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排除妨害纠纷
当事人
魏金明,魏岗名,庄桂荣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裁判文书全文

河北省阜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冀1128民初618号

原告:魏金明,男,1956年10月9日出生,汉族,住河北省衡水市阜城县。

被告:魏岗名,男,1958年8月23日出生,汉族,住河北省衡水市阜城县。

被告:庄桂荣,女,1956年10月26日出生,汉族,住河北省衡水市阜城县。本院在审理原告魏金明诉被告魏岗名、庄桂荣排除妨害纠纷一案中,原告魏金明于2016年6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魏岗名、庄桂荣的起诉。经审查,

本院认为,原告魏金明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予原告魏金明撤回对被告魏岗名、庄桂荣的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100元人民币,减半收取50元人民币,由原告魏金明负担。

审判员  李仲省

二〇一六年六月二日

书记员  孙召君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