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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陕0825民初2334号

王某诉高某某、高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定边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6-02
公开日期
2016-07-07
所属地区
定边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当事人
王某,高某某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

裁判文书全文

陕西省定边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陕0825民初2334号原告王某,女,汉族。被告高某某,男,汉族。被告高某某,女,汉族。本院在审理王某诉高某某、高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因原被告私下达成和解协议,原告王某与2016年6月2日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王某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某撤回起诉。

审判员  梁彦明

二〇一六年六月二日

书记员  陈相龙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