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淄博市临淄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0305民初1744号之一
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淄博临淄支行。住所地:淄博市临淄区。
负责人:张家鹏,行长。
委托代理人:刘旭,本单位职工。
委托代理人:刘国栋,本单位职工。
被告:刘硕。本院在审理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淄博临淄支行诉被告刘硕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6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予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淄博临淄支行撤回起诉。案件受理2926元,财产保全费2037元,由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淄博临淄支行负担。
审 判 员 张志红
二〇一六年六月二日代理
书记员 王 玉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