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黔01民终203号

张杰与慕斌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6-02
公开日期
2017-01-04
所属地区
贵州省贵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当事人
张杰,慕斌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裁判文书全文

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黔01民终203号上诉人(原审原告)张杰,男,1987年8月30日出生,汉族,住贵州省织金县。委托代理人石军,贵州朝华明鑫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罗璇琳璐,贵州朝华明鑫律师事务所律师,执业证号:15201201311353899。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慕斌,男,1985年11月10日出生,壮族,住贵州省贵阳市云岩区。委托代理人刘伽,贵州黔鹰律师事务所律师,执业证号:15201200910310336。上诉人张杰与被上诉人慕斌民间借贷纠纷一案,贵州省贵阳市云岩区人民法院于2015年10月27日作出(2015)云民一初字第1455号民事判决,上诉人张杰不服该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6年1月6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原判决认定事实不清。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

一、撤销(2015)云民一初字第1455号民事判决;

二、发回贵州省贵阳市云岩区人民法院重审。二审案件受理费9300元,退还给上诉人张杰。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 判 长 王 可

审 判 员 李 蓉

代理

审判员 刘 佳

二〇一六年六月二日

书 记 员 杨林翰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