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淄博市周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0306民初1415号
原告:毕耜前,淄博市周村区居民。
被告:刘学军,淄博市周村区居民。
被告:毕桂娟,淄博市周村区居民。本院在审理原告毕耜前与被告刘学军、毕桂娟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6月1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请求对被告价值38689.00元的财产采取保全措施,并已提供担保。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冻结被告刘学军、毕桂娟在各银行账户内存款38689.00元。如无款或存款不足,即查封、扣押其价值相当的财产。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代理
审判员 孙伟
二〇一六年六月二日
书 记 员 张凤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