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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鲁0306民初1415号

毕耜前与刘学军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淄博市周村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6-02
公开日期
2016-07-13
所属地区
淄博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买卖合同纠纷
当事人
毕耜前,刘学军,毕桂娟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裁判文书全文

山东省淄博市周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0306民初1415号

原告:毕耜前,淄博市周村区居民。

被告:刘学军,淄博市周村区居民。

被告:毕桂娟,淄博市周村区居民。本院在审理原告毕耜前与被告刘学军、毕桂娟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6月1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请求对被告价值38689.00元的财产采取保全措施,并已提供担保。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冻结被告刘学军、毕桂娟在各银行账户内存款38689.00元。如无款或存款不足,即查封、扣押其价值相当的财产。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代理

审判员  孙伟

二〇一六年六月二日

书 记 员  张凤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