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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京0106民初5860号

王伟越与北京聚源同生停车场管理有限公司等保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6-02
公开日期
2016-07-03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伟越,北京聚源同生停车场管理有限公司,北京裕发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北京裕发弘瑞物业管理有限公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裁判文书全文

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京0106民初5860号原告王伟越,男,1978年10月2日出生.委托代理人宋玉生,北京来硕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北京聚源同生停车场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丰台区万丰路308号8408室。法定代表人张慎忠。被告北京裕发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平谷区东高村镇门楼庄村南街1号。法定代表人田志强。被告北京裕发弘瑞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平谷区东高村镇门楼庄村北街1号。法定代表人田志波。本院于2016年5月25日向原告王伟越送达了诉讼费交款通知书,告知其应在收到通知书之日起7日内交纳案件受理费,无正当理由未按期足额交纳的,按自动撤诉处理。王伟越至今未交纳上述费用。

本院认为,王伟越在本院指定的合理期限内未交纳案件受理费,依法应按自动撤诉处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

审判员  张英婷

二〇一六年六月二日

书记员  毕书勤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