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常德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湘07民终545号上诉人(原审起诉人)曾陈,男,2011年1月7日出生,汉族,居民,住湖南省常德市。上诉人(原审起诉人)曾雨菲,女,2014年9月23日出生,汉族,居民,住湖南省常德市。以上二上诉人的监护人陈开秀,女,1982年11月6日出生,汉族,居民,住湖南省常德市。系两上诉人之母。曾陈、曾雨菲因起诉常德市鼎城区红云街道福广社区居民委员会、常德市鼎城区红云街道福广社区居民委员会7组侵害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权益纠纷一案,不服常德市鼎城区人民法院于2016年4月5日作出的(2016)湘0703民初554号裁定,向本院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书面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上诉人曾陈、曾雨菲在一审所列被告为常德市鼎城区红云街道福广社区居民委员会、常德市鼎城区红云街道福广社区居民委员会7组,诉讼请求为:1、判令被告立即按本社区同组居民同等权益给付二原告征地分配款3580元(人均1790元);2、原告因本案支出的1000元诉讼代理费由被告承担;3、诉讼费由被告承担。所持理由为:原告自出生以来户籍即随母亲上户在福广社区居民委员会7组,此前在组里与其他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同等享有集体经济收入分配权,去年10月和今年元月被告福广社区居民委员会7组在组里的集体公用土地被国家征收后先后向每个居民人均发放征地分配款1521元和269元(1790),以女公(村)民所生子女不予分配的“组规民约”擅自剥夺了原告应享有的合法权益为由,请人民法院依原告请求判决。上诉人在一审提交了以下证据:1、福广社区居民委员会7组公众款分配方案到户明细表;2、福广社区居民委员会7组西站路公众面积到户花名册。
本院认为,福广社区居民委员会7组公众款分配方案是经村民代表大会作出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第二十七条第二、三款规定“村民自治章程、村规民约以及村民会议或者村民代表会议的决定不得与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的政策相抵触,不得有侵犯村民的人身权利、民主权利和合法财产权利的内容。村民自治章程、村规民约以及村民会议或者村民代表会议的决定违反前款规定的,由乡、民族乡、镇的人民政府责令改正。”故原审法院认为本案不属于人民法院民事案件的受理范围并无不当,上诉人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综上,原审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本院依法予以维持。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第一百七十五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郭 洪
代理
审判员 王文莉
代理
审判员 周新建
二〇一六年六月二日
书 记 员 黄 政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经过审理,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一)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的,以判决、裁定方式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决、裁定;第一百七十一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不服第一审人民法院裁定的上诉案件的处理,一律使用裁定。第一百七十五条第二审人民法院的判决、裁定,是终审的判决、裁定。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