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长乐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闽0182民初2721号原告邹香珍,女,1975年10月20日出生,汉族,住长乐市。被告李诗国,男,1969年12月14日出生,汉族,住长乐市。被告李碧芳,女,1973年6月20日出生,汉族,住长乐市。本院在审理原告邹香珍与被告李诗国、李碧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6月1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可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邹香珍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65元,由原告邹香珍负担。
审判员 陈旭辉
二〇一六年六月二日
书记员 李立部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