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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闽0182民初2721号

邹香珍与李诗国、李碧芳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长乐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6-02
公开日期
2016-07-30
所属地区
长乐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当事人
邹香珍,李诗国,李碧芳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裁判文书全文

福建省长乐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闽0182民初2721号原告邹香珍,女,1975年10月20日出生,汉族,住长乐市。被告李诗国,男,1969年12月14日出生,汉族,住长乐市。被告李碧芳,女,1973年6月20日出生,汉族,住长乐市。本院在审理原告邹香珍与被告李诗国、李碧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6月1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可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邹香珍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65元,由原告邹香珍负担。

审判员  陈旭辉

二〇一六年六月二日

书记员  李立部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