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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南执字第175号

钱骅与吴永新、武夷山市龙鼎置业有限公司、福建省邵武远承灯芯绒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福建省南平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6-02
公开日期
2016-07-26
所属地区
福建省南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钱骅,吴永新,武夷山市龙鼎置业有限公司,福建省邵武远承灯芯绒有限公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裁判文书全文

福建省南平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南执字第175号申请执行人钱骅,女。被执行人吴永新,男。被执行人武夷山市龙鼎置业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林连珠,执行董事。被执行人福建省邵武远承灯芯绒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吴永新,董事长。申请执行人钱骅与被执行人吴永新、武夷山市龙鼎置业有限公司、福建省邵武远承灯芯绒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5)南民初字第58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吴永新、武夷山市龙鼎置业有限公司、福建省邵武远承灯芯绒有限公司未自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钱骅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申请执行标的840万元及利息。本院于2015年6月2日立案执行。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查封了被执行人武夷山市龙鼎置业有限公司名下位于武夷山市国家旅游度假区34666.80平方米土地使用权。[土地使用权证号为:武国用(2006)第1989号]。被执行人吴永新因非法吸收公众存款于2015年8月19日已被邵武市公安局刑事拘留。被执行人福建省邵武远承灯芯绒有限公司已停止经营多年,名下财产由邵武市人民法院查封,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91条规定,申请执行人可向邵武市人民法院申请对该财产处置价款参与分配。此外,通过“点对点”执行网络查控系统,以及向银行、房产、土地、工商、车辆相关登记管理部门查询,未发现被执行人名下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公布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的若干规定》已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库,上网公布。2016年2月1日,申请执行人钱骅与被执行人武夷山市龙鼎置业有限公司达成和解协议,同时,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解除对被执行人武夷山市龙鼎置业有限公司名下位于武夷山市国家旅游度假区土地使用权的查封并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

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申请终结案件本次执行程序的要求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2015)南民初字第58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在具备执行条件时,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郑家琳

代理

审判员  韩广泰

代理

审判员  江娄骅

二〇一六年六月二日

书 记 员  吴 倩本案依据的主要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裁定终结执行:(一)申请人撤销申请的;(二)据以执行的法律文书被撤销的;(三)作为被执行人的公民死亡,无遗产可供执行,又无义务承担人的;(四)追索赡养费、扶养费、抚育费案件的权利人死亡的;(五)作为被执行人的公民因生活困难无力偿还借款,无收入来源,又丧失劳动能力的;(六)人民法院认为应当终结执行的其他情形。《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经过财产调查未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在申请执行人签字确认或者执行法院组成合议庭审查核实并经院长批准后,可以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前款规定终结执行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