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永州市冷水滩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6)湘1103刑初283号公诉机关永州市冷水滩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陈某某,男,1963年5月29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无业;因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16年4月16日被永州市公安局冷水滩分局刑事拘���,4月28日被逮捕;现羁押于冷水滩区看守所。永州市冷水滩区人民检察院以永冷检刑诉[2016]273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陈某某犯贩卖毒品罪,于2016年5月23日向本院提起公诉,并同时向本院提交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本院受理后,依法由
审判员彭蓓蓓独任审判,于2016年6月2日在本院第一审判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代理
书记员朱亚南担任庭审记录。永州市冷水滩区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唐潇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陈某某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永州市冷水滩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6年4月16日23时许,被告人陈某某在永州市冷水滩区黄某某菜场路口旁以500元的价格贩卖了0.45克甲基苯丙胺(俗称冰毒)、0.53克甲基苯丙胺片剂(俗称麻古)给吸毒人员唐某。两人交易完成后,随即被公安民警抓获。该院认为,被告人陈某某的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一、四款之规定,应当以贩卖毒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公诉机关向法庭提交了相关书证、证人证言、鉴定意见、视听资料、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等证据予以证实,提请法庭依法判处。
被告人陈某某对公诉机关起诉指控的犯罪事实供认不讳。
经审理查明,2016年4月16日23时许,被告人陈某某在永州市冷水滩区黄某某菜场路口旁以500元的价格贩卖了0.45克甲基苯丙胺、0.53克甲基苯丙胺片剂给吸毒人员唐某,交易完成后,被公安民警抓获,公安民警对上述毒品予以扣押。上述事实,有户籍资料、抓获经过、扣押决定书、扣押文件清单、称重记录等书证,证人唐某的证言,鉴定意见,辨认笔录,视听资料,被告人陈某某的供述与辩解等证据予以证实,经庭审质证核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某违反国家毒品管理规定,贩卖毒品甲基苯丙胺0.98克,其行为已构成贩卖毒品罪。
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陈某某犯贩卖毒品罪罪名成立。被告人陈某某犯罪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认罪态度较好,依法可以从轻处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一、四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六十四条,第六十一条,第六十二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之规定,
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陈某某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6年4月16日起至2016年11月15日止。罚金限判决生效之日起一个月内缴纳);
二、对缴获的毒品甲基苯丙胺依法予以没收,由公安机关上缴国库。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湖南省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 判 员 彭蓓蓓
二〇一六年六月二日代理
书记员 朱亚南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