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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浙1102民初1204号

朱丽莉与朱民荣、项翠杏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丽水市莲都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6-02
公开日期
2016-07-07
所属地区
丽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当事人
朱丽莉,朱民荣,项翠杏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裁判文书全文

丽水市莲都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浙1102民初1204号

原告:朱丽莉。

被告:朱民荣。

被告:项翠杏。

原告朱丽莉为与被告朱民荣、项翠杏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于2016年2月25日向本院起诉,诉请:1、被告偿还借款680000元并支付利息(利息从2014年6月20日起按月利率1.5%计算至款清之日止);2、案件受理费由被告承担。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6年6月2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并当庭宣告判决。原告朱丽莉到庭参加诉讼,被告朱民荣、项翠杏经本院合法传唤后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本院认定:两被告系夫妻关系。2010年5月起,被告朱民荣陆续向原告借款。2014年6月20日,经原、被告双方结算,被告朱民荣向原告朱丽莉出具借条一份,载明:向原告朱丽莉借款人民币680000元,利息按月利率1.5%计算。借条出具后,被告至今未归还借款本息。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

判决如下:被告朱民荣、项翠杏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归还原告朱丽莉借款人民币680000元并支付利息(利息自2014年6月20日起按月利率1.5%计算至款项还清之日止)。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2640元,由被告朱民荣、项翠杏负担;公告费300元,由原告朱丽莉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丽水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长  王 玮

人民陪审员  叶凤花

人民陪审员  周丽芬

二〇一六年六月二日代

书 记员  许潇蓉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