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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鄂竹山执字第00751号

杨群与喻耀红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竹山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6-02
公开日期
2016-07-22
所属地区
竹山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杨群,喻耀红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裁判文书全文

湖北省竹山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鄂竹山执字第00751号申请执行人杨群,居民。被执行人喻耀红,公务员。申请执行人杨群与被执行人喻耀红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6月1日作出的(2015)鄂竹山民初字第00221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于2015年12月4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于2015年12月9日向被执行人公告送达了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收到执行通知书后期限届满3日内向申请执行人偿还借款120000元及利息(利息从2013年4月1日起之清偿之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计算),并负担案件受理费2700元、公告费760元、申请费1700元。由于被执行人喻耀红未自动履行义务,本院依职权对被执行人喻耀红财产线索予以调查。现查明,被执行人喻耀红在本院执行案件多,标的大其经营的竹山县翔实钢构公司因经营不善倒闭。其在银行的工资收入和在房管部门登记的房产,因雇员伤害案分别予以冻结和查封。冻结的工资不足以清偿债务,查封的房产是被执行人喻耀红唯一一套生活保障住房,未作处分。其名下也未办理车辆登记。也未查出其它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杨群也提供不出被执行人喻耀红可供执行财产线索,其同意该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本院的(2015)鄂竹山民初字第00221号民事判决书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可持本裁定重新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执行,申请执行人再次提出执行申请的不受执行期间的限制。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 判 长  南金俭

审 判 员  易淑明

代理

审判员  熊俊宝

二〇一六年六月二日

书 记 员  姚倩倩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