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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桂0221执309号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柳江县支行、覃俊堡信用卡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柳江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6-02
公开日期
2017-05-23
所属地区
柳江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柳江县支行,覃俊堡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裁判文书全文

9广西壮族自治区柳江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桂0221执309号申请执行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柳江县支行,住所地柳江县拉堡镇柳东路172号。负责人王旭华,该行行长。被执行人覃俊堡,男,1989年2月15日生,壮族,住广西柳州市柳南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柳江县支行申请执行覃俊堡信用卡纠纷一案,柳江县人民法院于2015年6月1日作出的(2015)江民初字第840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16年3月15日依法立案执行。执行标的为信用卡透支本金47201.75元及相应利息、滞纳金、罚息,案件受理费671元,执行费824元。执行过程中,在本院主持下,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执行和解协议,被执行人覃俊堡当场支付1000元给申请执行人,并缴纳案件受理费671元,执行费824元。剩余债务覃俊堡每月还2000元给申请执行人,直至全部还清。经征询申请执行人的意见,其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款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5)江民初字第840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今后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潘国健

审 判 员  韦作鼎

代理

审判员  覃仕壮

二〇一六年六月二日

书 记 员  覃晓霜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