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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粤0904执313号

陆议与杨成贵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茂名市电白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6-02
公开日期
2016-07-28
所属地区
茂名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陆议,杨成贵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百五十四条

裁判文书全文

广东省茂名市电白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粤0904执313号申请执行人陆议,男,汉族。被执行人杨成贵,男,汉族。申请执行人陆议与被执行人杨成贵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作出(2015)茂电法民一初字第649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依上述民事判决书确定,被执行人杨成贵应向申请执行人陆议偿还借款400000元及利息(利息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从2015年10月13日起计至还清款日止)。但被执行人杨成贵不履行义务,本院于2016年3月1日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经查询本院辖区内的国土,房产,车辆登记管理及银信部门未发现被执行人杨成贵有存款及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登记记录。

本院认为,被执行人杨成贵暂无财产可供执行,本案符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百五十四条第-款笫(十-)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本院(2016)粤0904执313号案终结本次执行。申请执行人发現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或者财产线索的,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严 军

审判员 蒋 兴

审判员 陈瑞发

二〇一六年六月二日

书记员 赖明耀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