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渝中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渝0103民初2672号原告曾凡忠,男,汉族,1963年2月18日出生,住重庆市巴南区。委托代理人李飞,重庆博爱兴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重庆公路运输(集团)有限公司出租汽车分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渝中区长江滨江路168号,组织机构代码76267391-4。负责人邬阳平,经理。委托代理人李多,男,汉族,1988年8月27日出生,住重庆市南岸区,系该公司员工。委托代理人刘文治,中豪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曾凡忠诉被告重庆公路运输(集团)有限公司出租汽车分公司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中,原告曾凡忠于2016年6月2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曾凡忠自愿撤回起诉,符合法律���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曾凡忠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5元,由原告曾凡忠负担。
代理
审判员 周绍月
二〇一六年六月二日
书 记 员 许 楠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