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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陕0526刑初91号

被告人窦某犯寻衅滋事罪一案刑事判决书

法院
蒲城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6-02
公开日期
2016-06-20
所属地区
蒲城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寻衅滋事
当事人
窦某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款,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六十一条

裁判文书全文

陕西省蒲城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6)陕0526刑初91号公诉机关陕西省蒲城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窦某,绰号“牛”,男,1992年11月15日出生,身份证号码:6105271992********,汉族,初中文化,陕西省白水县人,住白水县城关镇方里村某某组,村民。2011年因寻衅滋事被蒲城县公安局劳动教养一年六个月。2014年11月18日因涉嫌犯寻衅滋事罪被蒲城县蒲城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2月18日被依法逮捕,2015年8月26日变更为取保候审。2015年9月28日被本院取保候审。2016年6月1日被本院决定逮捕。现羁押于蒲城县看守所。蒲城县人民检察院以蒲城县院公诉刑诉(2015)105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窦某犯寻衅滋事罪。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蒲城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苏建忠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窦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蒲城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14年10月7日,同案李富贵妻子王璐驾驶小轿车在蒲城火车站东站附近与被害人朱汉蒲驾驶的小轿车刮蹭,王璐即电话联系李富贵,后李富贵纠集被告人窦某、同案焦白杰、校凯、张海洋等人驾车来到事发地点,双方语言不和,李富贵等人即对朱汉蒲夫妇实施殴打,并砸坏朱汉蒲夫妇驾乘的斯柯达小轿车。导致朱汉蒲夫妇住院治疗,经蒲城县第二医院诊断朱汉蒲鼻骨骨折、鼻中隔骨骨折、咽部闭合挫伤,屈小玲左侧肱骨骨折、左尺骨鹰嘴骨折。经鉴定,斯柯达小轿车的损坏价值为6244元。上述事实,公诉机关提供有证据证实,认为被告人窦某的行为触犯刑法,构成寻衅滋事罪,建议判处一至二年有期徒刑。

被告人窦某对公诉机关的指控不持异议,表示认罪服法,请求从轻处罚。

经审理查明,2014年10月7日,同案李富贵(已判决)妻子王璐驾驶小轿车在蒲城火车站东站附近与被害人朱汉蒲驾驶的小轿车刮蹭,王璐即电话联系李富贵,后李富贵纠集焦白杰、校凯、张海洋(三人均已判决)及被告人窦某等人到事发地点,双方言语不和,李富贵等人即对朱汉蒲夫妇实施殴打,校凯、被告人窦某用石块砸坏朱汉蒲夫妇驾乘的斯柯达小轿车车玻璃,焦白杰用刀子扎破被害人车轮胎,后李富贵将对方车钥匙扔到草丛里,坐车离开现场。经蒲城县第二医院诊断朱汉蒲鼻骨骨折、鼻中隔骨骨折、咽部闭合挫伤,屈小玲左侧肱骨骨折、左尺骨鹰嘴骨折。经鉴定,斯柯达小轿车的损坏价值为6244元。民事部分被害人夫妇得到赔偿款205000元,对被告人及各同案犯的行为表示谅解。上述事实,有以下证据证实:1、被害人朱汉蒲的陈述,2014年10月7日下午3点多,他和我妻子屈小玲开车送孩子到蒲城火车站坐车,在火车站门前东边的路往西拐时与一辆往南准备拐的轿车发生刮擦,当时他就和那车的女司机商量怎么解决,那女的就说打电话报警,还说她开的车是借别人的,等别人来处理,他就在现场等,双方车辆都没有挪动。有20分钟左右,来了两个车下来七八个人,他们看了情况后就让那个女的先开车走了。然后那个领头的男的就用拳头打他的面部,他用手挡,其他几个人就围过来用拳打他,其中有一个人用刀子准备戳他,被他妻子拉开,那个拿刀子的就打他妻子,然后那人用手中的刀子将他汽车的左后轮扎破,当时他看到一个人用石块砸他的车,那些人被领头的那人叫停后,就往他们的车跟前走,然后开车离开了。2、被害人屈小玲的陈述,其供述的基本事实与被害人朱汉蒲的供述基本一致。3、已决犯李富贵的供述,2014年10月7日下午两三点,他媳妇王璐打电话说在蒲城火车东站把车蹭了,让他过去看一下,他就先给焦白杰打了个电话,让焦把他伙计叫上几个,然后他给“羊娃”(张海洋)又打了一个电话,对“羊娃”说往火车站走,让先去看一下情况。随后焦白杰开了一辆白色的奇瑞越野车到他小区把他接上,然后到北辰酒店跟前把“狼娃”(校凯)、“牛”(窦某)、洋洋一接,他五人就开车到蒲城火车东站,他下车后,发现羊娃和熊就在现场,他问是修车还是咋弄,那中年男子说谁把谁的车蹭了还不知道呢,他一听话不对,就让他媳妇把车开走,到那中年男子跟前,往脸上打了一拳,那男的就还手,焦白杰、张海洋就上来围住那中年男子打,把那中年男子打的倒在地上。那男的先往西跑,被他们追上后才打倒在地上,然后他们三人围住打,用脚踏,当时那女的来拉他,他就打了那中年妇女几耳光,他再打那中年男子时,不知道咋弄的把那个女的弄倒在地上,在他打人过某中,校凯正用石头砸对方的小车,焦白杰拿刀把对方车的轮胎气放了,打完后他们就上了白色奇瑞小车走了。4、已决犯焦白杰的供述,李富贵叫的他,他叫的校凯、“洋洋”和窦某,另外的两个人应该是李富贵叫的。当时他开的汇发公司的白色奇瑞车去的火车站,车上有李富贵、窦某、洋洋、校凯。到现场后,那中年男子说还不知道谁的车把谁蹭了,说了几句可憎话,李富贵就和那人厮打起来,校凯、洋洋、洋洋的伙计还有一个头型一撮毛的也就围着那人打,把那人打的栽倒在地上,他就从洋洋还是张海洋手里拿了一把刀子到对方的小车跟前,把对方的小车的左后轮胎戳了一个口子,然后把刀子扔在车后面,到那人跟前往那人身上踢了一脚,从车门子里面兜兜把车牌套取出来,把他开的车的前车牌蒙住,让洋洋蒙住车的后牌子,他呆在车前面,不知道谁说倒车,他就上到车上,一看李富贵已经坐在副驾驶上,其他人坐在后排,他们就开车跑了。5、已决犯校凯的供述,供述的基本事实和被告人焦白杰的供述基本一致。并供述他从路边捡了两块石头,一块砸了那男的车后面的挡风玻璃,用另一块砸了那车驾驶室位置的车门玻璃,张海洋说自己也砸车了,砸的驾驶室后面的车门玻璃,张海洋开的那辆车上坐着的一个人也砸了,砸的哪他不知道。李富贵向北边草丛仍了一个什么东西,上车聊时才知道李富贵将那男的车钥匙扔了。6、被告人窦某的供述,供述的基本事实与被告人校凯的供述基本一致。并供述他用一个小石块将对方那车的左后车窗玻璃砸了个小洞。7、证人王璐的证言,2014年10月7日下午三点多,她开着她家的黑色迈腾轿车到翔村镇马家村的蒲城东站买去西安的火车票,当时票售完了,她就开着小车往回走,出了火车站沿东西的水泥路直走,到了下坡半坡处,她的车和一辆上坡往火车站去的灰色轿车擦了,她和对方说不下结果,她也不知道怎么处理,就给她丈夫李富贵打了一个电话,后富贵到现场,她当时在坡下面呆着,富贵过去问那两口这事咋办,对方说你说咋办就咋办,富贵就往哪两口跟前走,那中年人也往富贵跟前走,那男的被他老婆拉住,她也就在中间挡富贵,李富贵就说她连话都说不了,骂了她几句并让她往回走,她就开车回家了。车往回走的时候,和李富贵一块来的三个小伙全部下了车,她到桥陵镇她娘家有一个多小时,就给李富贵打电话,问事咋弄的,李富贵说和对方打架了,她问要紧不,李富贵说不要紧。8、证人彭小林的证言,证明白色瑞虎越野车,车牌号为陕EH某992系他所有。9、辨认笔录、现场勘查笔录、示意图、照片,证明被告人与同案犯之间互相辨认情况及作案现场方位、周围概况。10、抓获经过,证明被告人窦某被抓获的时间、地点。11、渭南市价格认证中心渭价认鉴发(2014)90号价格鉴定结论书,证明斯柯达小轿车的损坏价值为6244元。12、二被害人诊断证明,证明朱汉蒲鼻骨骨折、鼻中隔骨骨折、咽部闭合挫伤;屈小玲左侧肱骨骨折、左尺骨鹰嘴骨折。13、收条、谅解书、情况说明,证明民事部分被害人夫妇得到赔偿款205000元,对被告人窦某及其他同案犯的行为均表示谅解,建议对被告人不作刑事处理,并表示对其伤情不再做鉴定。14、户籍、表现证明、渭南市人民政府渭劳教字(2011)第80号劳动教养决定书,证明被告人窦某年龄、住址等基本情况及2011年9月6日因寻衅滋事被蒲城县公安局劳动教养一年六个月。以上证据,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被告人窦某及各同案犯因车辆发生刮蹭的偶发矛盾,借故生非,随意殴打他人并砸坏车辆,其行为已触犯刑法,构成寻衅滋事罪。

公诉机关的指控成立,依法应予确认。被告人窦某在共同犯罪中积极实施犯罪行为,系主犯,但作用相对较小,依法应处以相应刑罚。鉴于被害人的经济损失得到了赔偿,并对被告人的行为表示谅解,酌情可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一、四款,第六十一条之规定,

判决如下:被告人窦某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6年6月1日起至2016年6月22日止)。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陕西省渭南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 判 长  张 维

人民陪审员  韩育华

人民陪审员  李万龙

二〇一六年六月二日

书 记 员  田宏钢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