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鄂01民终3175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黎立。
法定代理人:黎明,亦系黎立法定监护人之一。
委托代理人:孙俊,北京盈科(武汉)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原审被告):武汉市武昌区圣景老年公寓(现变更为武汉市武昌区西城壕社区圣景养老院)。
负责人:曹亮,该公寓院长。
委托代理人:杨秀英,该公寓员工。
委托代理人:陈玉霞,该公寓员工。
上诉人黎立与上诉人武汉市武昌区圣景老年公寓违反安全保障义务纠纷一案,均不服武汉市武昌区人民法院(2015)鄂武昌民初字第0353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6年5月17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
本院认为,一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
一、撤销武汉市武昌区人民法院(2015)鄂武昌民初字第03536号民事判决;
二、发回武汉市武昌区人民法院重审。二审案件受理费,黎立与武汉市武昌区圣景老年公寓各自预交了2634元,分别予以退还。
审判长 童新
审判员 潘捷
审判员 万军
二〇一六年六月二日
书记员 胡庭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