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扬中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苏1182民初1581号原告于平。被告朱秋生。被告陶福华。本院在审理原告于平与被告朱秋生、陶福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5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予原告于平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050元,减半收取1025元,由原告于平负担。
代理
审判员 柯 巍
二〇一六年六月二日
书 记 员 郭译繁 来自:
于平与朱秋生、陶福华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江苏省扬中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苏1182民初1581号原告于平。被告朱秋生。被告陶福华。本院在审理原告于平与被告朱秋生、陶福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5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予原告于平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050元,减半收取1025元,由原告于平负担。
代理
审判员 柯 巍
二〇一六年六月二日
书 记 员 郭译繁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