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宾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6)黑0125刑初144号公诉机关黑龙江省宾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张某某。2016年1月15日因涉嫌犯盗窃罪被宾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月19日被取保候审。辩护人吴迪,黑龙江良治律师事务所律师。黑龙江省宾县人民检察院以黑宾检刑诉〔2016〕110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张某某犯盗窃罪,于2016年5月11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2016年5月11日立案,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宾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李琳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张某某、辩护人吴迪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黑龙江省宾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16年1月14日7时许,被告人张某某在宾县看守所AB门值班室内,窃取王某某(男,24岁)裤兜内现金人民币2000元。案发后赃款已返还失主。经侦查,张某某于2016年1月15日到宾县公安局投案。公诉机关提供了相应的证据,认为张某某的行为构成盗窃罪,应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处罚。
被告人张某某对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供认不讳,无辩解。其辩护人提出,张某某系自首,当庭自愿认罪,积极退赃并得到被害人谅解,具有悔罪表现,且系初犯、偶犯,可从轻处罚并适用缓刑。
经审理查明:2016年1月14日7时许,被告人张某某在宾县看守所AB门值班室内,窃取被害人王某某(男,24岁)裤兜内现金人民币2000元。张某某于2016年1月15日到宾县公安局投案,如实供述其盗窃的罪行。案发后赃款已返还被害人,得到了被害人的谅解。上述事实,有经过庭审质证并确认的下列证据证实:1、案件来源、到案经过:本案的案发及被告人自动投案的情况。2、户籍证明、现实表现:张某某已达刑事责任年龄,无前科劣迹,现实表现一般。3、谅解书:张某某已将赃款2000元返还被害人王某某,王某某对张某某谅解。4、被害人王某某的陈述:其是宾县看守所的辅警。2016年1月14日7时30分许,在宾县看守所AB门值班室,其发现放在值班室的裤子兜被翻了,调取监控录像发现是张某某偷其钱了。2016年1月15日,张某某委托别人将2000元钱给其退回。5、被告人张某某的供述:2016年1月14日7时许,在宾县看守所AB门值班室内,其看见王某某换完工作服后把裤子放在那就出去了,其就在王某某的裤兜内偷了2000元钱,都是100的,20张。第二天其托朋友将2000元给王某某送回去了。6、视听资料:案发现场的监控录像证实张某某的盗窃经过。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盗窃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构成盗窃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张某某主动投案并如实供述其罪行,系自首,可以依法从轻处罚。张某某已将赃款全部返还被害人,得到被害人谅解,可酌定从轻处罚。对张某某辩护人提出对张某某从轻处罚的辩护意见予以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
判决如下:被告人张某某犯盗窃罪,判处罚金人民币4000元(罚金已缴纳,于判决生效后上缴国库)。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哈尔滨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三份。
审 判 长 郝文军
代理
审判员 张敬宇
代理
审判员 崔艳萍
二〇一六年六月二日
书 记 员 潘英旋 关注公众号“”